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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莉莉与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成(系田莉莉的丈夫),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凤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莉莉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尹凤义占有物返还纠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田莉莉上诉请求:不同意从诉争房屋迁出。事实与理由:张某某与田莉莉的合同经过涂改不生效,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不予返还工资、建鸽棚款等证据不采信错误。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田莉莉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诉争房屋租给田莉莉居住使用,租赁期限由张某某决定。田莉莉虽称张某某将诉争房屋借给其无偿居住使用,用于抵顶尹凤义从王守成处抓信鸽,王守成为尹凤义搭建鸽棚出资款,王守成为尹凤义做保镖期间的工资,尹凤义购买信鸽向王守成所借的5万元,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二审中上诉人称其丈夫王守成给被上诉人打过工,上诉人欠其工资;帮被上诉人建鸽棚,被上诉人欠其抓鸽子钱。上诉人以上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诉争房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田莉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先平 审判员  李仲斌 审判员  钱大龙

书记员:王传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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