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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远安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温楚峰(特别授权),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嫘祖镇盐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罗方林。
委托代理人:刘亚节(特别授权),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远安县东杨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宋方权
审判员 张冬云
人民陪审员 马庆国

书记员: 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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