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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陈国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现住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张勇,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171013074。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
被告:陈国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北路。
负责人:孔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雪峰,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110816400。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陈国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熊晨霞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人民陪审员 : 周 琼

书记员::何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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