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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
被告: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沁河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安振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平,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鑫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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