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苹
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
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
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苹。
委托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
负责人王文平,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苹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田某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苹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田某萍负担。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褚忠
审判员:孙瑞琪
书记员:张旭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