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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苹诉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苹
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
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
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苹。
委托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
负责人王文平,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苹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田某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苹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田某萍负担。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褚忠
审判员:孙瑞琪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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