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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
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高秀龙(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2016)黑12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田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侯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高秀龙,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田某因与被申请人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田某称,申请人没有将争议房屋卖给被申请人。
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被申请人没有跟我说是买卖契约,我只是用房子给妹妹田颖做担保,所以请求法院进入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被申请人候敏杰辩称,申请人再审主张不是客观事实。
申请人卖房后,已将房屋过户给被申请人名下。
所以本院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  (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  (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审判员:吴洪杰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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