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娜
审判员:冯香暖
审判员:王胡佳
书记员: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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