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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娜
审判员:冯香暖
审判员:王胡佳

书记员: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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