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平,男,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超(与赵某系父子关系),男,1990年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佳木斯金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汤原县胜利乡哈肇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学明,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佳木斯金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6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6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30元由田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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