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乾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雄。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赖乾华、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缴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啸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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