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张克勇
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
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克勇,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
委托代理人: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龙中贵
审判员:易超美
审判员:呙玉莹
书记员:王茂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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