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维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田维新与被告杨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田维新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维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维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6元,减半收取计5623元,田维新申请免交,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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