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
被告:南通市正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闸口村九组(石庄镇企业服务站内)。
法定代表人:张正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延某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延某农垦社区B区2委42栋1号。
法定代表人:侯庆波,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钦,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南通市正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延某农场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接到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苏 倡
书记员:翟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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