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林,男,住依安县。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少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献、被告王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少林作为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依安县依龙镇致富村农民公寓楼,原告田某某作为施工单位承建该工程的1-3号农民公寓楼,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建设时,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暂扣的未完成工程量工程款予以返还给原告,现经原告多次索,被告始终拒绝给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为原告垫付两笔人工费36000元,原告不予认可,因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以上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少林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工程款1297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被告王少林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尹志尖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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