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4月1日,本院收到田红军的起诉状。起诉人田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经济补偿金22,200.00元;2、给付原告周六、周日欠发的工资76,960.00元;3、给付原告法定假日未发的16,280.00元。合计115,440.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原告经培训考试合格后,被录用到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从事区驻矿专盯员,月工资3,000.00元,自参加工作以来,周六、周日从不休息,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也从未给原告发过周六、周日的加班工资,到现在已经拖欠原告周六、周日加班费76,960.00元(100.00元/天×104天×7.4年);法定假日也是如此,7.4年来欠原告法定假日双倍工资16,280.00元(200.00元/天×11天×7.4年);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因故被迫辞退,按照相关规定,被告还应当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2,200.00元(3,000.00元/月×7.4年),以上各项合计115,44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人仲不字(2017)第3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根据起诉人田红军的诉讼请求,起诉人认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该劳动争议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之前,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田红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忠福
书记员: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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