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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立志与陈高某、湖北华罗利置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立志。
委托代理人:梅跃云,湖北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高某。
委托代理人:高绍铭,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罗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介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昌畅,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23号。
代表人:夏学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立志因与被告陈高某、湖北华罗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罗利置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财保黄冈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军中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立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梅跃云,被告陈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绍铭,被告华罗利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昌畅,被告财保黄冈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才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田立志与被告陈高某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确认被告陈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田立志无责任,故被告陈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陈高某系履职行为,故其责任应由被告华罗利置业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陈高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财保黄冈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田立志的损失应先由被告财保黄冈分公司予以赔偿。原告田立志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其中医药费依据有效票据认定为196796.26元,后期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800元(136日×50元/日);营养费有医嘱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040元(136日×15元/日);护理费依据鉴定的护理时间150日计算为11806.44元(28729元/365日×150日),因原告实际主张10800元,故依其主张确定为108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误工费依据误工日340天计算为32866.67元(2900元/月×340日/30日);残疾赔偿金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和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计算为99408元(24852元/年×20年×20%);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事故责任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为5000元。共计357710.93元。上述损失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5636.26元先由被告财保黄冈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50074.67元由被告财保黄冈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35710.93元由被告财保黄冈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00000元,余款35710.93元由被告华罗利置业公司承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华罗利置业公司承担。被告陈高某、被告华罗利置业公司和被告财保黄冈分公司垫付的费用应予扣减,超出的部分,原告田立志在获得赔偿后应予返还。综上,被告财保黄冈分公司应赔偿原告田立志经济损失共计310000元。原告田立志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应返还被告华罗利置业公司垫付款34105.07元。返还被告陈高某垫付款19000元。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立志损失310000元;
二、原告田立志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湖北华罗利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款34105.07元;
三、原告田立志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陈高某垫付款19000元;
四、驳回原告田立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6.92元,减半收取1083.46元,由原告田立志负担45.48元,由被告湖北华罗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3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邮政汇款,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备注中注明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程军中

书记员:王嘉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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