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尚国瑞,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增,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游志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董某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东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开华,被告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宋秋峰,被告董某增的委托代理人游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宋家坟的1.95亩土地,期限3至5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至1996年1月合同到期,原告与村委会未续签承包合同。1998年村里进行土地调整,村委会将上述土地承包给被告董某增耕种至今,故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村委会提交的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董某增提交的土地承包登记薄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原告和被告董某增都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且村委会将土地另行承包给董某增,原告已丧失土地的承包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董某增返还位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宋家坟1.95亩土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东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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