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公司经理。
原告田秀娟诉被告崔某某、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秀娟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秀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秀娟担负。
审 判 长 计玉晓 审 判 员 高锐锋 人民陪审员 王超月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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