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睿,男,201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理人:田某(田睿之父),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田睿之母),女,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杰,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聪颖,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许雄飞,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权,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42号金立方大厦22楼。
负责人:郑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涛,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睿与被告韩聪颖、许雄飞、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田睿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睿负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牛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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