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睿,汉族。
法定代理人田相文,汉族。(系田睿父亲)
委托代理人于跃全,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海,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五大连池市第二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耿丙峨,系五大连池市第二中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之敏,系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睿与被告五大连池市第二中学校(下称第二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睿及其法定代理人田相文、委托代理人于跃全与谷海、被告第二中学委托代理人张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田睿是第二中学的学生。2016年3月9日下午16时,学校组织学生扫雪,在清雪过程中,田睿用力清雪,其使用的锹把将其门牙撞断,在五大连池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门牙外伤,花医疗费813.63元、交通费466.00元、鉴定费用1230.00元,整形义齿每次费用1500.00元,植入牙齿约需10000.00元。庭审中,双方达成协议,第二中学同意赔偿田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牙齿整形、植入费用共计7000.00元。田睿要求10日内支付,第二中学对给付时间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田睿在第二中学组织清雪时,其门牙受伤,双方达成赔偿田睿7000.00元各项费用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五大连池市第二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睿各项费用7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被告五大连池市第二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 判 长 陈真义 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 人民陪审员 刘莎莎
书记员: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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