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冯春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冯新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章,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李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李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张某某、冯春雷、冯新航诉被告李某某、李刚、李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张某某、冯春雷、冯新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张某某、冯春雷、冯新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
审判长 任增军
代审判员 于丙浩
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
书记员: 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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