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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湖北五三七0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湖北五三七0纺织有限公司
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无固定职业。
被告湖北五三七0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湖北五三七0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是其证据不充分,待其将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行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是其证据不充分,待其将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行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毛晓玲

书记员: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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