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栾 丽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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