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立柱,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荣乌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工,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王慧兰
书记员: 谭桂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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