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小店镇北祝东街二区0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北王力乡大李各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玉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价值3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价值31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郭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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