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
原告田玉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田玉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郭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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