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乔伟(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杨飞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
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伟,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飞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北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景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迎迎
书记员:代凯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