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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王某某

原告田某某,居民
被告王某某,个体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为证,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借款按30‰的利率计算月息,明显高于银行借款四倍利息,对此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月息按20‰的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欠款150000元。
二、从2013年8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王某某所欠原告田某某的欠款150000元按20‰的利率计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为证,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借款按30‰的利率计算月息,明显高于银行借款四倍利息,对此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月息按20‰的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欠款150000元。
二、从2013年8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王某某所欠原告田某某的欠款150000元按20‰的利率计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任建军
审判员:刘成
审判员:袁明

书记员: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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