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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吕某某、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
章志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王学岭
李清斌(广平县方正法律服务所)
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史平兴,该局局长
地址:广平县育才路中段路北

被告
委托代理人章志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王学岭。
委托代理人李清斌,广平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军,该公司
负责人
地址:广平县广平镇卢董村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王学岭、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吕某某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学岭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经广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学岭负事故次要责任,田某某等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应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作为冀D×××××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未给其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投保义务,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吕某某承担70%的责任,因被告吕某某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承担。王学岭承担30%的次要责任,因王学岭与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因此原告提出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学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某7270元(10000×72.7%)。
二、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某43340元(110000×39.4%)。
三、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某剩余损失14926.14元【(169075.91-7270-43340)×70%-68000)。
四、被告王学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某35539.77元【(169075.91-7270-43340)×30%】,被告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承担1451元,被告王学岭承担787元,原告田某某承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经广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学岭负事故次要责任,田某某等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应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作为冀D×××××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未给其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投保义务,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吕某某承担70%的责任,因被告吕某某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承担。王学岭承担30%的次要责任,因王学岭与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因此原告提出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学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某7270元(10000×72.7%)。
二、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某43340元(110000×39.4%)。
三、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某剩余损失14926.14元【(169075.91-7270-43340)×70%-68000)。
四、被告王学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某35539.77元【(169075.91-7270-43340)×30%】,被告广平县世豪公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被告广平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承担1451元,被告王学岭承担787元,原告田某某承担860元。

审判长:王文素
审判员:栗晴
审判员:郭妹玲

书记员: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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