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迪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岩峻。
田某某因与辽源市迪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田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香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田某某的管辖异议不妥,应予纠正;田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书记员:张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