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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阳原县泓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泓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原县要家庄109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侯威夫,经理。

原告田某与被告阳原县泓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闫润芳

书记员: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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