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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淑旱,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农民。
原告田淑旱与被告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田淑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淑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淑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田淑旱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明 审 判 员 庞军兴 人民陪审员 甄小波
书记员:李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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