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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淑学与董金坡、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淑学
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董金坡
焦某某

原告田淑学,农民。
委托代理人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金坡,成人,农民。
被告焦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学诉被告董金坡、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淑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淑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淑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田淑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淑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淑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田淑学负担。

审判长:靳跃勋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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