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聂晨(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李小民
原告田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聂晨,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民,无业。
原告田某诉被告李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田某借款30万元。
诉讼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田某借款30万元。
诉讼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嘉琦
审判员:孟雅廷
审判员:郑立臣
书记员:庄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