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强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原告田某强。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强与被告吕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田某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田某强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马文田
审判员:王胜昌
书记员:王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