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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强诉吕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强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原告田某强。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强与被告吕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田某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田某强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马文田
审判员:王胜昌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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