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海峰(曾用名田永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绪达,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陶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忠,湖北诚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制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田海峰与被告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8年11月15日通知原告田海峰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田海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海峰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998元,减半收取计29999元。
审判长 李覃
审判员 龙远莲
人民陪审员 房胜英
书记员: 张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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