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海峰与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海峰(曾用名田永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绪达,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陶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忠,湖北诚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制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田海峰与被告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8年11月15日通知原告田海峰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田海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田海峰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998元,减半收取计29999元。

审判长 李覃
审判员 龙远莲
人民陪审员 房胜英

书记员: 张垣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