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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浩然。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姣姣。被告: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浩然与被告安姣姣、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浩然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同肖
书记员: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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