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
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秦国彬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国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秦国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7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7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高增楼
书记员:代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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