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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洪某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洪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王国庆

原告田洪某。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庆。
原告田洪某与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洪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54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审判员:王东来
审判员:李志伟

书记员:孙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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