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生于1969年12月3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韩某,男,40岁,汉族,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 杨 迪
书记员: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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