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与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王云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家园11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465629-2。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潭,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城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高家庄大桥路路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08356150W。
负责人:杨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潭,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陈文潭,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陈文潭,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江公司)、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江分公司)、杨春、杨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江公司、万江分公司、杨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杨德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春以被告万江公司的名义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0万元,用于被告万江分公司及栾城高家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告杨德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城分公司、杨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田某借款本金543.02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6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德义对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1250元,共计43150元,由被告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栾城分公司、杨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38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冯国强

书记员:张润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