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谢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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