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秀。
原告肖某某。
原告肖文静。
原告肖学静。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耿建礼,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德某。
被告武汉外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路燕马新村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祖,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1号楼一层。
代表人潘海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秀、肖某某、肖文静、肖学静与被告何德某、武汉外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秀、肖某某、肖文静、肖学静以与被告何德某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何德某已支付了赔偿款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秀、肖某某、肖文静、肖学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秀、肖某某、肖文静、肖学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田某秀、肖某某、肖文静、肖学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军涛
书记员:许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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