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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郑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毛汝节,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杨继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杨继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金凤朝阳6-1-103室房屋(权证编号:501998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2015)第0200010023010号)。申请人田某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570144.00元。

经审查,申请人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杨继东在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金凤朝阳6-1-103室(权证编号:501998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2015)第0200010023010号)的房屋一套。
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建农

书记员: 刘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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