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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春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永春,司机,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张燕峰,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98号。
委托代理人寇加奇。

原告田永春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永春委托代理人张燕峰,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寇加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田永春驾驶的×××号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田永春驾驶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且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田永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大地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永春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芳

书记员:孙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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