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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俊,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姚志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等(具体赔偿数额待车辆损失等评定后确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3日9时15分许,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鲁P×××××大型载客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正定县腾占岭驾驶的鲁P×××××大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坏。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公司报险。鲁P×××××大型载客汽车在被告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标的车辆所在地及登记地均为山东省临清市,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或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车辆登记注册地为山东省临清市,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均不在河北省临西县。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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