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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林与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阳原县号。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阳原县号。

原告田树林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树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并按月利息2分承担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至实际借款归还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因做生意周转分别于2012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共计借款65000元,二被告给原告打了借条两张,并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利息结至2016年底,现原告田树林多次找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共计借款65000元,利息结至2016年底;2.两张借条上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田树林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田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 钱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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