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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田某某等与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杨志峰(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田红壮
杨士英
侯淑兰
杨昌江
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
罗雪艳(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王成喜

原告田某某,农民。
原告田某某,农民。
原告田红壮,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志峰,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士英,农民。
原告侯淑兰,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昌江。
被告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住所地昌黎县安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妍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罗雪艳,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喜,该院医务科科长。
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田红壮、杨士英、侯淑兰与被告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田红壮、杨士英、侯淑兰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田红壮、杨士英、侯淑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田红壮、杨士英、侯淑兰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田红壮、杨士英、侯淑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田红壮、杨士英、侯淑兰撤回起诉。

审判长:蒋红梅
审判员:陈曦
审判员:郑红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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