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1
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
赵某
田某2
田某3
田某4
原告:田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田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田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田某1、赵某与被告田某2、田某3、田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1、赵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被告田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2、田某4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1、赵某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提供居住;2、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用700元;3、二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三被告均担;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长子田某2、次子田某3、三子田某4,现三人均成家立业。
因原告二人现年事已高,其中原告赵某患脑血栓常年卧床,原告田某1年老双腿拄拐,行动极为不便,原告二人基本丧失了生活能力。
现原、被告双方因赡养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故二原告起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田某3辩称,我们兄弟三人一直执行二原告每家轮流吃住半月,我父亲每月有两千多元的退休金,母亲也有养老金,我们兄弟三人均没有固定工作,只凭打工挣点钱养家糊口,收入不稳定,还得供孩子上学,不能接受原告要求的每人每月700元的赡养费。
如果原告有病需要治疗的费用,先由二原告的退休金和养老金支付,不够时再由三被告均摊。
被告田某2、田某4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进行赡养的权利。
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三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为二原告提供适宜的住所,照顾日常起居,供给一日三餐。
根据原、被告生活现状,二原告轮流在三被告处吃住为宜,轮流周期酌定为两个月。
因原告赵某无收入来源,根据原、被告居住地收入及消费水平,酌定由三被告每月另行给付赵某生活费200元;原告田某1因每月有固定养老保险金,故三被告不再另行给付田某1生活费。
二原告因就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凭票据由三被告均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某1、赵某从即日起在被告田某2、田某3、田某4处轮流吃住,轮流周期两个月(具体时间为:田某4十二月、一月、六月、七月,田某2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田某3四月、五月、十月、十一月)。
二、三被告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赵某生活费200元,2016年12月的生活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三、二原告因就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外,凭票据由三被告均担。
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进行赡养的权利。
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三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为二原告提供适宜的住所,照顾日常起居,供给一日三餐。
根据原、被告生活现状,二原告轮流在三被告处吃住为宜,轮流周期酌定为两个月。
因原告赵某无收入来源,根据原、被告居住地收入及消费水平,酌定由三被告每月另行给付赵某生活费200元;原告田某1因每月有固定养老保险金,故三被告不再另行给付田某1生活费。
二原告因就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凭票据由三被告均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某1、赵某从即日起在被告田某2、田某3、田某4处轮流吃住,轮流周期两个月(具体时间为:田某4十二月、一月、六月、七月,田某2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田某3四月、五月、十月、十一月)。
二、三被告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赵某生活费200元,2016年12月的生活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三、二原告因就医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外,凭票据由三被告均担。
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三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冀霞
书记员: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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