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甲
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诉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王某甲
王某乙
郭某
李某甲
李某乙
师某
徐水县某某镇某某中学
陈某
原告田某甲。
法定代理人田某乙。
法定代理人于某。
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诉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被告郭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被告师某。
被告徐水县某某镇某某中学。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校德育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李某、李某乙、师某、某某镇某某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国祥
审判员:宋艳霞
审判员:刘鹏
书记员:李保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