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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销售假药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霸州市****小区**-**-***。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霸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13日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先后三次购入无任何手续的“TKTX”十余支,在其位于霸州市胜芳镇的****美颜会所内,为顾客做纹眉纹绣过程中销售使用,并从中获利。经鉴定,该“TKTX”按假药论处。

在案件办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删除了以假药论处的条款。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田某某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本院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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